微博发布禁言刘鑫“转世账号”情况说明
微博发布禁言刘鑫“转世账号”情况说明
近日,关于用户@L-N-X-wisteria “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”一事备受关注,微博接到大量用户投诉。站方对此高度重视,已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和核实,现将情况说明如下:
1. 经核查,此前用户@刘鑫6_6 因存在通过私信、点赞等形式消费并攻击被害人家属的行为,站方已依据《微博投诉操作细则》等相关规定,于2019年12月对账号@刘鑫6_6 予以关闭。因用户@L-N-X-wisteria 为@刘鑫6_6 转世账号,站方即日起对@L-N-X-wisteria 予以永久禁言的处置,同时也欢迎广大用户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。
2. 就网传“发起网络募捐”一事,站方在发现对用户@L-N-X-wisteria 的相关打赏行为后,已第一时间主动关闭用户@L-N-X-wisteria 的打赏功能并限制其提现。此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第二十一条“本法所称慈善募捐,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”及第二十六条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,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,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”的描述,募捐的主体应为慈善组织,在微博平台的打赏行为不属于募捐的范畴。
站方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,并严格依照《微博社区公约》等相关规定,对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置。如发现相关违规内容,用户可通过前台举报投诉入口和@微博管理员 的方式进行举报,站方将及时予以处置。
▲微博截图
此前报道
对赔偿款发起募捐
刘鑫微博被永久禁言
1月4日,刘鑫(现用名刘暖曦)微博账号个人页面显示:“因违反社区公约,该用户处于永久禁言状态。”
2022年12月30日,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(曾用名:刘鑫)生命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原判。法院认为,刘暖曦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,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判处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.6万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,另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.076万元。
随后,刘鑫在社交平台上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募捐,称“如果有人愿意帮我,我叩谢你们,我会一笔笔记下,大恩大德,希望有机会报答”。
1月3日,江秋莲发文不满刘鑫对赔偿款发起募捐,引发众多网友关注。
江秋1月3日在微博发文称,刘鑫屡次因违规被微博禁言,目前又再次注册新账户,并持续在网络发布歪曲事实的文章,还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,申请管理员关闭刘鑫账号。
1月2日晚间,刘鑫在微博发文表示自己正经历着网暴,一度想自杀,希望给自己时间和空间去凑齐赔偿款。
对于近70万赔偿款,她称:“如果有人愿意帮我,我叩谢你们,我会一笔笔记下,大恩大德,希望有机会报答。”
但在3日15时许,这段文字改成了“该我自己承担的我一定承担。我有手有脚,我不怕吃苦,什么脏活累活都可以干。这些资助,我会公示去向,我挣钱以后,会一笔一笔全部还回去”。
刘鑫于3日下午14时许再次转发这篇文章,并强调“请给我介绍工作”“这些资助会公示去向,挣钱以后会一笔一笔还回去”。
据报道,刘鑫的这篇文章下开通了打赏功能。截至16时,有数百人对该文章进行了打赏。3日下午,该文章关闭了打赏功能。
针对刘鑫发起网络募捐一事,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、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。对于刘鑫发起网络募捐是否违规一事,张律师表示,自己也一直在关注这个案件,“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,刘鑫居然想通过网络募捐的方式来完成,这应该是第一例。我以前没见过类似的案例,这也违反了《民法典》第八条‘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’的一般性规定。”
微博发布禁言刘鑫“转世账号”情况说明
近日,关于用户@L-N-X-wisteria “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”一事备受关注,微博接到大量用户投诉。站方对此高度重视,已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和核实,现将情况说明如下:
1. 经核查,此前用户@刘鑫6_6 因存在通过私信、点赞等形式消费并攻击被害人家属的行为,站方已依据《微博投诉操作细则》等相关规定,于2019年12月对账号@刘鑫6_6 予以关闭。因用户@L-N-X-wisteria 为@刘鑫6_6 转世账号,站方即日起对@L-N-X-wisteria 予以永久禁言的处置,同时也欢迎广大用户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。
2. 就网传“发起网络募捐”一事,站方在发现对用户@L-N-X-wisteria 的相关打赏行为后,已第一时间主动关闭用户@L-N-X-wisteria 的打赏功能并限制其提现。此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第二十一条“本法所称慈善募捐,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”及第二十六条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,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,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”的描述,募捐的主体应为慈善组织,在微博平台的打赏行为不属于募捐的范畴。
站方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,并严格依照《微博社区公约》等相关规定,对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置。如发现相关违规内容,用户可通过前台举报投诉入口和@微博管理员 的方式进行举报,站方将及时予以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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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前报道
对赔偿款发起募捐
刘鑫微博被永久禁言
1月4日,刘鑫(现用名刘暖曦)微博账号个人页面显示:“因违反社区公约,该用户处于永久禁言状态。”
2022年12月30日,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(曾用名:刘鑫)生命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原判。法院认为,刘暖曦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,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判处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.6万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,另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.076万元。
随后,刘鑫在社交平台上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募捐,称“如果有人愿意帮我,我叩谢你们,我会一笔笔记下,大恩大德,希望有机会报答”。
1月3日,江秋莲发文不满刘鑫对赔偿款发起募捐,引发众多网友关注。
江秋1月3日在微博发文称,刘鑫屡次因违规被微博禁言,目前又再次注册新账户,并持续在网络发布歪曲事实的文章,还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,申请管理员关闭刘鑫账号。
1月2日晚间,刘鑫在微博发文表示自己正经历着网暴,一度想自杀,希望给自己时间和空间去凑齐赔偿款。
对于近70万赔偿款,她称:“如果有人愿意帮我,我叩谢你们,我会一笔笔记下,大恩大德,希望有机会报答。”
但在3日15时许,这段文字改成了“该我自己承担的我一定承担。我有手有脚,我不怕吃苦,什么脏活累活都可以干。这些资助,我会公示去向,我挣钱以后,会一笔一笔全部还回去”。
刘鑫于3日下午14时许再次转发这篇文章,并强调“请给我介绍工作”“这些资助会公示去向,挣钱以后会一笔一笔还回去”。
据报道,刘鑫的这篇文章下开通了打赏功能。截至16时,有数百人对该文章进行了打赏。3日下午,该文章关闭了打赏功能。
针对刘鑫发起网络募捐一事,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、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。对于刘鑫发起网络募捐是否违规一事,张律师表示,自己也一直在关注这个案件,“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,刘鑫居然想通过网络募捐的方式来完成,这应该是第一例。我以前没见过类似的案例,这也违反了《民法典》第八条‘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’的一般性规定。”
微博发布禁言刘鑫“转世账号”情况说明
近日,关于用户@L-N-X-wisteria “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”一事备受关注,微博接到大量用户投诉。站方对此高度重视,已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和核实,现将情况说明如下:
1. 经核查,此前用户@刘鑫6_6 因存在通过私信、点赞等形式消费并攻击被害人家属的行为,站方已依据《微博投诉操作细则》等相关规定,于2019年12月对账号@刘鑫6_6 予以关闭。因用户@L-N-X-wisteria 为@刘鑫6_6 转世账号,站方即日起对@L-N-X-wisteria 予以永久禁言的处置,同时也欢迎广大用户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。
2. 就网传“发起网络募捐”一事,站方在发现对用户@L-N-X-wisteria 的相关打赏行为后,已第一时间主动关闭用户@L-N-X-wisteria 的打赏功能并限制其提现。此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第二十一条“本法所称慈善募捐,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”及第二十六条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,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,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”的描述,募捐的主体应为慈善组织,在微博平台的打赏行为不属于募捐的范畴。
站方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,并严格依照《微博社区公约》等相关规定,对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置。如发现相关违规内容,用户可通过前台举报投诉入口和@微博管理员 的方式进行举报,站方将及时予以处置。
▲微博截图
此前报道
对赔偿款发起募捐
刘鑫微博被永久禁言
1月4日,刘鑫(现用名刘暖曦)微博账号个人页面显示:“因违反社区公约,该用户处于永久禁言状态。”
2022年12月30日,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(曾用名:刘鑫)生命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原判。法院认为,刘暖曦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,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判处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.6万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,另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.076万元。
随后,刘鑫在社交平台上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募捐,称“如果有人愿意帮我,我叩谢你们,我会一笔笔记下,大恩大德,希望有机会报答”。
1月3日,江秋莲发文不满刘鑫对赔偿款发起募捐,引发众多网友关注。
江秋1月3日在微博发文称,刘鑫屡次因违规被微博禁言,目前又再次注册新账户,并持续在网络发布歪曲事实的文章,还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,申请管理员关闭刘鑫账号。
1月2日晚间,刘鑫在微博发文表示自己正经历着网暴,一度想自杀,希望给自己时间和空间去凑齐赔偿款。
对于近70万赔偿款,她称:“如果有人愿意帮我,我叩谢你们,我会一笔笔记下,大恩大德,希望有机会报答。”
但在3日15时许,这段文字改成了“该我自己承担的我一定承担。我有手有脚,我不怕吃苦,什么脏活累活都可以干。这些资助,我会公示去向,我挣钱以后,会一笔一笔全部还回去”。
刘鑫于3日下午14时许再次转发这篇文章,并强调“请给我介绍工作”“这些资助会公示去向,挣钱以后会一笔一笔还回去”。
据报道,刘鑫的这篇文章下开通了打赏功能。截至16时,有数百人对该文章进行了打赏。3日下午,该文章关闭了打赏功能。
针对刘鑫发起网络募捐一事,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、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。对于刘鑫发起网络募捐是否违规一事,张律师表示,自己也一直在关注这个案件,“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,刘鑫居然想通过网络募捐的方式来完成,这应该是第一例。我以前没见过类似的案例,这也违反了《民法典》第八条‘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’的一般性规定。”
近日,关于用户@L-N-X-wisteria “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”一事备受关注,微博接到大量用户投诉。站方对此高度重视,已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和核实,现将情况说明如下:
1. 经核查,此前用户@刘鑫6_6 因存在通过私信、点赞等形式消费并攻击被害人家属的行为,站方已依据《微博投诉操作细则》等相关规定,于2019年12月对账号@刘鑫6_6 予以关闭。因用户@L-N-X-wisteria 为@刘鑫6_6 转世账号,站方即日起对@L-N-X-wisteria 予以永久禁言的处置,同时也欢迎广大用户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。
2. 就网传“发起网络募捐”一事,站方在发现对用户@L-N-X-wisteria 的相关打赏行为后,已第一时间主动关闭用户@L-N-X-wisteria 的打赏功能并限制其提现。此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第二十一条“本法所称慈善募捐,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”及第二十六条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,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,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”的描述,募捐的主体应为慈善组织,在微博平台的打赏行为不属于募捐的范畴。
站方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,并严格依照《微博社区公约》等相关规定,对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置。如发现相关违规内容,用户可通过前台举报投诉入口和@微博管理员 的方式进行举报,站方将及时予以处置。
对赔偿款发起募捐
刘鑫微博被永久禁言
1月4日,刘鑫(现用名刘暖曦)微博账号个人页面显示:“因违反社区公约,该用户处于永久禁言状态。”
2022年12月30日,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(曾用名:刘鑫)生命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原判。法院认为,刘暖曦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,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判处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.6万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,另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.076万元。
随后,刘鑫在社交平台上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募捐,称“如果有人愿意帮我,我叩谢你们,我会一笔笔记下,大恩大德,希望有机会报答”。
1月3日,江秋莲发文不满刘鑫对赔偿款发起募捐,引发众多网友关注。
江秋1月3日在微博发文称,刘鑫屡次因违规被微博禁言,目前又再次注册新账户,并持续在网络发布歪曲事实的文章,还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,申请管理员关闭刘鑫账号。
1月2日晚间,刘鑫在微博发文表示自己正经历着网暴,一度想自杀,希望给自己时间和空间去凑齐赔偿款。
对于近70万赔偿款,她称:“如果有人愿意帮我,我叩谢你们,我会一笔笔记下,大恩大德,希望有机会报答。”
但在3日15时许,这段文字改成了“该我自己承担的我一定承担。我有手有脚,我不怕吃苦,什么脏活累活都可以干。这些资助,我会公示去向,我挣钱以后,会一笔一笔全部还回去”。
刘鑫于3日下午14时许再次转发这篇文章,并强调“请给我介绍工作”“这些资助会公示去向,挣钱以后会一笔一笔还回去”。
据报道,刘鑫的这篇文章下开通了打赏功能。截至16时,有数百人对该文章进行了打赏。3日下午,该文章关闭了打赏功能。
针对刘鑫发起网络募捐一事,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、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。对于刘鑫发起网络募捐是否违规一事,张律师表示,自己也一直在关注这个案件,“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,刘鑫居然想通过网络募捐的方式来完成,这应该是第一例。我以前没见过类似的案例,这也违反了《民法典》第八条‘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’的一般性规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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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51吃瓜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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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51吃瓜|我要吃瓜|51吃瓜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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